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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55********,汉族,小学二年文化,系鸡西市滴道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滴道区**乡**村,住该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鸡西市滴道区新风村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食杂店喝酒时,与到该店买烟的吕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被他人劝开后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带把的玻璃杯向吕某某砸去,玻璃杯砸到了正在吕某某附近劝架的王某甲的面部,致其左眉弓及左上眼睑和上方1 cm眉梢处被砸伤并形成斑痕。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左眉弓及左上眼睑处瘢痕长5cm、眉梢处瘢痕长2.2cm,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王某乙、袁某某、柳某某、吕某某、郭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建辉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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