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4年3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依兰县**镇**村**屯村民李某乙家超市与李某乙、吴某某、被害人李某甲(男,58岁)玩扑克时,赵某甲与李某甲因出牌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二人被现场人员劝开后,李某甲回到家中取出一把镰刀返回李某乙家超市,赵某甲在李某乙家超市附近拾得一根木棒,二人在超市相遇后,赵某甲使用木棒与李某甲使用镰刀相互殴打,赵某甲用木棒、瓶子将李某甲胸部、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李某甲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90日医疗终结,拾级残疾;头部(右顶骨)、面部(鼻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60日医疗终结,无伤残;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烟台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诊断书等。
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段某某、吴某某、孙某某、赵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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