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龙江县**镇**村深井地块与被害人刘某甲(男,56岁)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赵某某驾驶自家农用拖拉机多次撞击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拖拉机,后用铁锹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女,30岁)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造成刘某甲拖拉机损失价值人民币1,645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清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与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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