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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现在青岛***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看见其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路上见面,赵某某便上前询问孙某某与王某某的关系,并用拳头击打孙 某某的面部一下,将孙某某打倒在地,致孙某某头部着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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