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邮政局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王某某致左侧胸部受伤。经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病情证明、人口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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