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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1********,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7月22日因改变管辖,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8月3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本院审查办理。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儿子赵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赵某甲用手推了赵某某一下后,赵某某抬着饭碗从家里面跑到自家院子土坎上方的公路上,赵某某在土坎上方与在家中院子的赵某甲继续争吵,赵某甲在家中院子内扔了两个铁质凳子砸向赵某某,但未砸到赵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看到赵某甲扔凳子砸赵某某,随即去劝阻赵某甲。赵某某因生气随手从所在位置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院子内的赵某甲,但砸到了正在劝阻赵某甲的刘某某额头,刘某某被打后当场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钝器所致头部受巨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脑震荡伤,脑干、小脑挫伤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现场辨认、被害人刘某某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3.证人赵某甲、颜某某、娜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7.光盘7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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