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号,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因口角矛盾在广南县**镇**社区**村的“亭子”边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赵某某用手里的菜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棒球棍;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陆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伤情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散卷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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