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省**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易某、妻妹易某燕到**市**镇**村委会**村**号看望易某的外公陈某德时,在房屋院心内与被害人陈某林相遇。因积怨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林企图殴打易某燕被赵某某阻挡后,陈某林打到赵某某,随即双方相互厮打,造成陈某林受伤住院。经鉴定,陈某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易某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林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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