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97********,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街**号**房。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蒙自市**街**号**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赵某某将曹某某打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电话1726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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