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4时许,在介休市**镇**村西村口,被害人马某某与赵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甲父亲赵某某赶到现场与马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身上蹬了一脚,致使该马住院治疗。2019年9月30日经介休市汾西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诊断马某某右侧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7、8前肋骨骨折。2019年11月11日经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