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租住地门前,因琐事与同事李某某言语不和、互相撕扯。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挥拳击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租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980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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