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3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礼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300元;2015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治安处罚。2019年4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时40分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烤肉店内,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何某某、张某某发生纠纷引起口角,后赵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后,赵某某用脚在张某某的脸部踢踹,致张某某受伤;赵某某用拳脚将何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某又用脚在何某某胸部踢踹,致何某某受伤。
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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