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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身份证号码34050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1时许,在六安市金安区****学院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因微信聊天内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严某某面部并致伤。后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汤某某、戴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严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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