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赵某某带小孩前往利辛县**镇**村**庄李某甲家走亲戚。赵某某小孩从该庄李某乙超市购买一玩具,因玩具退换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赵某某、李某甲等人与李某丙(李某乙儿子)、李某丁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李某丙鼻子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丙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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