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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泗县**坊乡**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许,在泗县**坊乡**村**庄被告人赵某某家麦地,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承包地发生纠纷。在吵打中,被告人赵某某拽住被害人许某某一只脚,致其身体不稳,摔倒在地上,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左侧桡骨远端及左侧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瓦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坊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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