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木耳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许某某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赵某某,许某某为解决问题,带女儿许某甲(4岁)步行至宕昌县理川镇蔡家地村山梁上龚某某家地里,赵某某与许某某又发生争执,赵某某将许某某头发上撕住扯倒在地上,并从衣服口袋里掏出藏在身上的刀子,用刀背将许某某胳膊和腿上砸了几下,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发至快手上,后赵某某持刀将许某某左右眼部戳伤,致许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20年2月11日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18日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许某某双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2020年2月0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蓉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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