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0********,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一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7月05日下午16时许,受害人陈某某中午饮酒后去找赵某某说头天晚上陈石村西地打石头一事, 发现赵某某没在家,陈某某途经过本村废品收购站,进去观看废品收购站的人打牌,恰巧碰见赵某某,陈某某认为赵某某知道头天晚上陈石村西地打石头一事,遂经陈某某一番询问,赵某某和陈某某发生口角,二人相互辱骂并相互推搡着一起出去,路经东西柏油路到赵某某居住的地方后,受害人陈某某继续辱骂嫌疑人赵某某,二人发生打架,陈某某受伤住院,后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左胸部断两根肋骨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年龄的情况;(2)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调解协议、收到条证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陈振坡、任方建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5号陈某某和赵某某发生打架的事实;(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5日晚上八点左右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胸口疼,想到医院检查一下,第二天去医院检查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5日其和赵某某发生打架,赵某某用右拳头往其左胸部捅了几下致其胸部受伤的情况;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7月5日下午其和陈某某发生打架的事实及经过;5、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尉)公(刑)鉴(法临)字【2019】34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陈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何 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尉氏县水坡镇双河府村一组,电话:15226022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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