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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4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村**组。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平度市**镇海信工业园冰冷制造部A栋车间内,与被害人朱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赵某某持料刀将朱某某头部刺伤,致多处头皮裂创。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料刀;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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