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5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号**号,德州**燃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20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33分许,德州市德城区向阳温泉小区地热井尾水回灌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阻挠施工,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用头将刘某某眼部撞伤。经德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号**号,联系电话1300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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