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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村街道**镇**路街**号,住章某区**村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流氓罪,1994年3月22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2000年3月7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0时许,在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大学**街北首***烧烤店,被告人赵某某在此处就餐时与被害人董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董某某颈部及四肢等处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颈部、四肢外伤均为轻伤二级,左耳部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自行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86152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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