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号,个体经营者(货车司机)。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来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区的**浴业洗澡。后赵某某与**浴业的工作人员李贵洪(已被行政处罚)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当时在场的李贵洪的弟弟李贵涛(已被行政处罚)也参与了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某先后拿凉水杯与烟灰缸将李贵洪头部打伤。经鉴定李贵洪外伤致头皮多处裂伤(现瘢痕长度累计达8.8cm)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赵某某的亲属赔偿了李贵洪人民币4万元,李贵洪赵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