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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赵某某(法号“思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71********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自报职业游方和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3月份入戒做了俗家弟子,2018年5月份赵某某去五台山学习做法事,在学习过程中认识了王某甲(法号“隆某某”)、刘某某(法号“兴某某”)及被害人王某乙(法号“传某某”)等人。2018年11月初,王某甲带着赵某某准备去香港做法事,便坐火车从重庆来到深圳,到达深圳之后入住罗湖区**路房**大厦**楼**宾馆。2018年11月6日19时许,王某甲叫住在同一个房间的赵某某下楼一起吃饭,二人来到**大厦旁边的**大厦**栋楼下的**饺子馆,到了**饺子馆正好遇见刘某某、王某乙、杭某某(法号“道某某”)三人也在吃饭,于是王某甲和赵某某便和刘某某等三人坐在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乙与赵某某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王某乙对赵某某说出去单挑,于是二人便往外走,王某乙走在前面,赵某某走在后面,王某甲追出去跟在后面,从饺子馆走到**大厦附近的**银行停车场,王某乙在**银行门口北侧的一部黑色轿车的后面对着银行门口的花坛小便,同时王某乙又辱骂赵某某,这时,赵某某从黑色轿车的旁边走到王某乙身边突然用拳头朝王某乙的面部击打了两三拳,并用手推了王某乙一下,王某乙被打倒在黑色轿车的后尾箱上,身体顺着黑色轿车后尾箱滑倒在地上,仰面躺在地上。赵某某打完王某乙后离开回到酒店房间。2018年11月7日早上5点,赵某某等人去香港做法事,第二天下午回到深圳。2018年11月8日21时许,市局口岸派出所民警将赵某某在罗湖区**路**大厦**栋楼下**饺子馆抓获。赵某某对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斑迹及赵某某的衣物等;2.书证:身份资料及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STR分型及死因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指认现场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术方

2019年5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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