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甲前往自家果园时看见其家后院墙处有一堆积雪,便怀疑是邻居赵某乙所为便谩骂赵某乙,赵某乙从家中出来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闻讯赶来劝说两人回家。赵某某跟着到赵某甲家中劝说其不要再骂人了,赵某甲便在厨房里拿出菜刀坐在大门屋檐下磨菜刀。期间,赵某某多次质问赵某甲磨菜刀做什么,赵某甲回答说要杀人,赵某某听后便在赵某甲头部打了一拳将其打倒在地,赵某甲起身时手握菜刀在赵某某右脸上划了一下,赵某某在赵某甲脸部打了两拳,赵某甲倒地昏迷。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9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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