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执,阻止郭某某垒围墙,双方争执中赵某某持砖将郭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
6现场勘查实验;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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