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行车问题在唐山站西广场竹安路附近发生矛盾,后二人下车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致被害人王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祥飞
2020年4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