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晋县**乡**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宁晋县**镇**村,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曾某乙因胡同过道发生纠纷,进而互相殴打,曾某乙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曾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现场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曾某甲、岳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夏青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40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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