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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9时许,在涿州市开发区北京银行停车场,王某某与付某某、赵某某因停车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赵某某将王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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