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巷**号,现住本村。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获鹿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4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物流园内,因工作琐事,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相互打斗,期间,赵某某用木棍将韩某某右胳膊打伤。经鉴定,韩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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