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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阜平县**乡**村公路旁互相打架,致使杨某某受伤。经河北省阜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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