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对被害人王某某不满,遂手持钢管来至王某某在饶阳县**村内经营的小卖部内,用钢管敲打王某某头部、手部等位置,在殴打王某某过程中,王某某跑至外面街上,后赵某某再次追上王某某将其打倒在地,导致王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孟 琛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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