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威胁人身安全案2018年4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罚款;因殴打他人2020年7月3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黄骅市**馆找王某某要账时与周某某发生口角。2017年12月21日凌晨1点左右,在黄骅市沧海路**宾馆门前,赵某某找到周某某后,赵某某伙同小彪用刀将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是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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