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311997********,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忻州市**县**村**号(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青年公寓10号楼地下车库内,被害人纪某某怀疑其妻叶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地下车库至其青年公寓15号楼1023室的宿舍中拿取水果刀1把,再返回青年公寓10号楼地下车库内,见纪某某仍在现场,遂持上述水果刀连续捅刺纪某某身体数刀,致纪某某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纪某某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瘢痕长度累计达40cm以上,已构成轻伤一级;左侧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已构成轻伤二级。综合鉴定纪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小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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