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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浚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在浚县**镇**村被害人马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与马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赵某某到达后与马某某发生打架,赵某某致马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马某某鼻骨骨折伴上颌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损伤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绵绵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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