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 7月10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8时许,在龙岗区******广场停车场出入口,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准备进入停车场,被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堵住路;被告人赵某某走到曾某某的驾驶位左侧,与曾某某产生口角,引发双方打架,双方被群众拉开劝离后,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罗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赵某某承认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打架的事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蓝锋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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