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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无业。2005年5月18日因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榆中县和平镇十字**火锅店门前的人行道上出售春联,因被害人李某某乱丢垃圾并与赵某某父亲发生争吵,赵某某在李某某肩膀上推了一把致其倒地后摔伤,随后入院治疗。2020年5月14日经榆中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已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当事人双方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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