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万象汇4号楼E客公寓办公室内,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口角,赵某某遂用右拳击打陈某甲右胸部,继而陈某甲用右拳击打赵某某头部,双方厮打后被现场人员劝开。后经医院诊断,陈某甲伤情为右侧第3、4肋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眼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赵某某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赵某某已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右侧第3、4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破案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4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放弃伤残鉴定申请、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肖某某、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335922****)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4.《调查评估委托函》已寄至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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