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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平房,无业。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7时许,被害人冯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房内打麻将过程中双方因付钱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致冯某某右眼钝挫伤,麻痹性复视、斜视,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伤,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辨认笔录;

4.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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