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8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纠纷对被害人杨某某心存不满。2018年11月4日22时许,在雨花区**街道**社区*栋“****”麻将馆,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拖至麻将馆外进行殴打,将其眼部踢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为:左眼泪小管断裂;面部等处软组织挫裂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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