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号,于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张某甲韩某某三组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张某乙发生争吵,后双方撕打中被告人赵某某用刀将张某乙头部、面部、耳朵、脖子、后背、双手等多处砍伤。后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5、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作案工具刀一把;7、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张某甲韩某某三组联系电话1871055****;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