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921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小白冢村204号,职业:厨师,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5时许,在新华路华北商厦某餐厅,被告人赵某某因为采购食材的问题与该餐厅店长蒋某某发生纠纷,两人在争吵过程中发生厮打,被害人杨某某等餐厅的工作人员过去拉架,在杨某某拉架的过程中赵某某挥手将杨某某的鼻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霞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