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赵**,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7051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驾驶三轮车停在路边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害人钱**因车辆过路问题产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钱**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钱金光各种损失共计八万元,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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