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9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4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男,殁年60岁)均系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村民。2020年7月25日10时许,赵某某和任某某在该村村民董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内玩牌。期间,因赵某某欲先行离开,引起任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劝离各自回家。当日13时许,赵某某路经食杂店时,见到任某某后,先捡石头朝对方砸去,后持镰刀追赶任某某至同村村民刘某某家门口处,赵某某持刀砍击任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倒地死亡,后赵某某回到食杂店门口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左胸部开放性损伤、心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赵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将其带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吕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巴彦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哈尔滨市巴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泓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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