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 赵某某,绰号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0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 赵某某在昆明市东川区**镇经营“**杂货摊”时,一直未能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而对在其对面经营“**百货商店”有烟花爆竹许可证的皮某某心生怨恨。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 赵某某饮酒后,走到“**百货商店”店内,找到皮某某后,趁被害人不备时,将藏于身上的刀刺进皮某某胸部,致皮某某左侧肋软骨骨折。经鉴定,皮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目前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监控录像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周某某、皮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 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碟贰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 赵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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