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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

起 诉 书

新兵检六分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105****。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9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自2019年7月9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邻居,2018年初赵某某与胡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此后二人经常发生言语争执。2019年1月13日18时许,赵某某与胡某某在自家门口交谈时发生争吵,后赵某某回到家中厨房,胡某某跟随进入房内站在厨房门口进行辱骂,并手持小木凳击打赵某某头部。于是被告人赵某某拿起厨房的菜刀说“我要杀了你”,遂朝胡某某身上砍去,二人在撕打中,胡某某被推倒在厨房外门边的小床上,赵某某左手将其按住,右手持菜刀对被害人面部猛砍,胡某某极力反抗致赵某某手中菜刀脱落,随后二人从床上摔落在地面,赵某某拿起床边的榔头朝胡某某头部猛砸数下,榔头脱手滑落后,赵某某又拿起床边的斧头,对已不反抗、侧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头部猛砍一下,见胡某某不再动弹后,即扔下斧头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赵某某携带菜刀到八连棉花晒场值班室实施自杀,被他人阻止未果。经他人报警,赵某某在晒场值班室被民警带走。经鉴定,胡某某系被锐器及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榔头、斧头等;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份、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6.勘验、辨认等笔录:五家渠垦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第六师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辨认笔录16份;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先后持菜刀、榔头、斧头砍、砸胡某某面部、头部,犯罪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疆

  检 察 员:靳康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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