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1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周某某有矛盾,且周某某在领导面前说自己坏话而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回**小区租住房取武士刀一把,后在寿光市**KTV正门口外北侧附近等候。1月5日2时35分许,周某某从**下班后,赵某某上前用刀砍周某某背部二刀,周某某在夺刀时手部被割伤,后赵某某又捅周某某的腹部一刀。后赵某某在得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周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到条、双方赔偿协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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