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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区**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以历城公(鲍山)诉字 [2019]74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济历城检一部报(移)诉 [2019]12号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表哥崔某某及公司公司监理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路交叉口**烧烤店就餐,偶遇在该店内就餐的被害人刘某甲(殁年28周岁)、刘某乙,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闲聊中得知彼此是同乡,遂邀请二人到其酒桌五人共同饮酒,在崔某某开车送公司监理先行离开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继续饮酒,当晚23点13分左右三人酒后离开走到**烧烤店外停车场附近停留,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赵某某径直走到车牌号为浙E******越野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刀,用右手反手持刀,在推搡、撕扯被害人的过程中,转至被害人身后双手环抱住被害人时,该刀刺中被害人刘某甲胸部正中偏左位置,刘某甲挣脱开赵某某在站立片刻后倒地。被告人赵某某刺完被害人刘某甲后,单刃刀被正好赶回现场的崔某某夺下。赵某某又返回车上,拿出“尖头铁棍”欲殴打刘某乙,被崔某某拦住、夺下。被害人刘某甲在120车急救途中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刘某甲系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2点左右到鲍山派出所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铁棍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及辨认作案现场视频等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补查卷证据共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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