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镇**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为林口县**镇**村五保户,该人生活贫困,且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冠心病、肺炎、胃病等疾病缠身。2020 年3 月9 日赵某某因身感不适,到林口县**医院就诊,并留院观察住在林口县**医院** 病房。其因身患疾病,生活压力大,便产生杀害同病房的李某某后寻死的念头。2020 年3 月10 日上午4 时30 分许,在林口县**院** 病房内,赵某某用从自家带来的水果刀刺向正在熟睡的病友李某某胸部两刀,同病房的袁某某听到李某某呼救声后,上前制止欲夺刀,又被赵某某刺伤左腹部,同病房的孙某某发现后将赵某某手中的水果刀夺下,并带领李某某及袁某某到四楼外科就诊。赵某某在此时又手拎电热水壶离开**病房到隔壁病房,用电热水壶砸向杜某某头部,致杜某某头部、右手部受伤。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壁软组织开放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袁某某左侧腹壁开放性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杜某某头面部、右手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书、林口县中医院住院病案、水壶破片照片、水果刀照片、柳树派出所提供的证明、 户籍证明;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2020】6号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尖刀杀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力
二0二0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害人袁某某、杜某某附带民事诉讼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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