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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罪)_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2018年8月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并于2017年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之后,二人共同租住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广场**幢**单元**室。

201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因情感问题发生口角。其间,被告人赵某某不顾被害人游某某反抗,强行将被害人游某某抱至厨房窗台上,将其推出窗外,致使被害人游某某坠落至3楼屋顶花园的平台上。而后,被告人赵某某下楼将被害人游某某从3楼屋顶花园的平台上搬动至4楼与5楼的楼道内,并按住被害人游某某的头部,撞击楼梯台阶十余次,最终致使被害人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符合高坠造成多脏器破裂及多发骨折等所致的大失血合并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 120报警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情感纠纷,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毅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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