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交通肇事罪、拐卖妇女罪,于2008年8月2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2月19日。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秦某某因其婆婆给其小叔子高某乙照顾孩子产生不满,被告人赵某某为帮秦某某出气,多次破坏高某乙家财物并到高某乙家盗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5日,赵某某到昌乐县城宝石山庄小区M3号楼西侧,用石头将高某乙的鲁******号红色马自达越野车左后车门划伤,损失价值700元。
2、2020年5月12日,赵某某到昌乐县城宝石山庄小区M3号楼西侧,用黑色自喷漆将高某乙的鲁******号红色马自达越野车车体喷涂。
3、2020年8月10日,赵某某到昌乐县城昌东新天地广场南门附近,用逃生锤将高某乙的鲁******号红色马自达越野车左后车门玻璃砸碎,损失价值690元。
4、2020年10月2日12时许,趁高某乙家外出,赵某某进入高某乙家实施破坏活动,因高某乙家楼下有人赵某某未敢实施破坏,后盗窃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甲、秦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高某乙、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破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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