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2002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感情问题酒后来到临沭县****小区张某某家,张某某不见,便心生怨气,遂将其停放在该小区门口路边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路虎揽胜车左、右后视镜损坏。经物价鉴定,路虎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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